论自由:论思想言论自由

作者: 约翰•穆勒 在立宪国家无论政府是否对人民负全责,都不用担心他会经常对公众意见表达施加控制。除非他认为是出于人民的意思,否则不会动用任何强迫的权力。但是穆勒表示,他所反对的正是人们可以施加这种强迫的权力,无论这权力是交由政府还是社会施行,都是不正当的。这权力本身便是不合法的,在正常的非极端的社会中,任何人都有权利吐露自己的想法,只要他没有违背法律伤害到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都持有一种意见,而只有那一个人持有相反的意见,人类也没有更好的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 对思想言论自由的论证 是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 是即便我们可以确定其错误,禁绝它仍为过错。 是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 穆勒强调人类观念认识上的易错性(fallibility)。后来哈耶克在《自由宪章》对思想言论自由的论证便是沿袭着穆勒易错性的概念,即不仅单个人的认识有易错性,集体乃至整个时代的认识都可能是错的。“时代并不比个人更少犯错误;每个时代都有很多意见被后世视为错误甚至荒谬,现在通行的很多确定不移的意见,也将被后世所抛弃,正如一度通行的意见被现在所抛弃一样。” 权威企图压制的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当然欲压制它的那些人不承认它的正确性,但他们绝不可能永远不错。他们无权为全人类决断是非,也无权排除所有其他人的判断方式。因为他们确定一个意见是错误的,就拒绝听取,这就是把他们的确定性等同于绝对的确定性了。任何禁止自由讨论都是认定了自己绝对无误。或许基于这一普通理由,且并不因为普通就算不上好的一个理由,就可以让这种做法服其罪错。 有人反驳道,人被赋予判断之能,就是为了使之得用。岂能因为判断可能有错,而使之不得被用?禁止人们已判定的有害的事情,并不是对自己观点绝对无误的妄加认定,而是履行人们不可逃脱的义务,即明知判断可能有错,但是也要本着良心,禁止坏人传播公众认定有害和错误的意见败坏社会。不能因为害怕出错,而漠视一切自身利害,放弃履行义务。 穆勒对此的反驳是,这恰恰更是对自己绝对无误的妄加认定。事物正确之认定不是因为他不可反驳,而是在于任何与之竞争的场所里都未被驳倒。按波普尔的说法就是,尚未被证伪。给予反驳与质难的完全自由,是为之提供检验其正确或不正确的先决条件。倘若事物连被证伪的可能都不能够提供,那么也就无法证明其对立面的正确性。 因此,人类认识上的局限性,其显而易见的易错性要求人类必须给各种观念,哪怕是我们认定必定错误的观念,提供讨论的自由,以检验其是否正确。因为人类观念除了易错性以外,还存在可以及时修正这一特质,使得当人类在真理不断显明的时候,多数人的意见可以以讨论和经验修正自己的错误,然后推动文明不断前进。这也是为什么,在人类历史上总是理性者的意见占多数。只是事实自身并不会说话,而仅仅依靠经验来思考我们所置身的世界也明显是不充足的,除非这个世界仅仅是经验所展现给我们看的那个世界。因此,更需要思想言论的自由使得人们在经验的平台上讨论争辩,以发展我们的理性。人类判断的力量来自其以理性正刊误的特性,许多人的判断之所以值得信赖,在于他放开别人对其意见和行为的批评。他从正反两方面汲取益处,因此他知悉已知的一切能够给出的反对他的意见,并且从他的立场上对所有反驳者给予回应,而不是绕开,不予回应诘难。正因此,他的判断优于未经类似过程检验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群体的判断。 既然人类社会中的贤达之士尚有必要开放批评,以增益真理,更何况混杂多数愚众和少数智者而形成的所谓公众。唯有言路一直保持开放,真理才能在我们面前越发敞开,如有更确之真理存在,一俟人类心智有能力接受,便能够被发现,这是常犯错误的人类所能保证获得的确定性的唯一途径,并且是我们今日能够做到的。因此任何命题都可以被讨论,不存在不得被质疑的禁区。我们不能在承认言论自由的前提下,预设某些确定不移必须禁止质疑的特定原则。如果禁绝了原本应该允许的对其确定性的反驳,实则不过是认定我们自己和同道者可以作为确定性的裁判,并且是可以不听取另一端意见的裁判。如此将自己的意志加诸他人之上,实则是对拥有唯一确定性的裁判者上帝的谮越。 穆勒说,其实人们确信某一意见,并认为其不可置疑不可辩驳,并不是根据其本身的正确性,而是依据他们所认定的对社会的重要性。但是一个意见的正确性本身就是其有用性的一部分,倘若我们想知道某一意见是否值得信任,却要排除对其是否正确的考虑,无疑是荒谬的。况且除非不得被非难的意见有机会为自己辩解,否则确定一个意见有益或有害,正如确定它是否是错误或正确的,同样是对绝对无误的假定。更何况,正因为确信我们所奉行的理念是真理,我们才会认为其不可或缺。而且,当大众情感或法律不允许对某一意见的正确性有所争辩的时候,它们同样不会允许对其有用性的否定。 总之,穆勒反对一切人的妄言绝对正确。所谓的妄言绝对正确,“指的并不是对某一信条(随便什么信条)确定无疑的感觉,而是以之替他人判定是非,并且不允许他人听到从相反的一面所能给出的意见。” 即使这意见为自己所信服,但是也绝不赞同该意见不得被有所非难。推定某一意见虚假并有害,即使获得所在国家所有人的支持,而阻碍人们听到对该意见的支持,仍然是妄自认定绝对不错。这种推定不但不会因为其所维护的是彼时所有人最为珍视的价值,比如自由民主,而不值得反驳或更少危险,反而恰恰是所有情形中危害最大的。比如苏格拉底和耶稣,穆勒举这两个欧洲世界的圣人为证,他们的学说都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为伟大的,他们的品格也是无可挑剔的。哪怕数尽古往今来,比他们更优秀的也寥寥无几。但就是这样两位圣人,因为思想言论的不宽容而被公众的迫害所抹杀,错失了真理。 也有人如是为敌视信仰自由辩护:迫害是真理应该经受而且总是能成功通过的考验,法律的惩罚终将无力反对真理,更何况有时还会因抑制了有害的错误而带来有益的效果。真理不会因迫害而消亡,因此为了社会道德的考量而禁止某些被公众意见认定有损道德的言论的自由不会伤害到真理的涌现。对于此类因迫害没能对真理造成任何伤害,就坚持认为迫害真理依旧有理的理论,其荒谬处在于相信真理总是能够战胜迫害。但经验证明,真理被迫害而消亡湮灭史不绝书,以为真理仅仅凭其为真理,就天然具有抵御错误的能力,只是人们的想当然。,侥幸心理罢了。对真理的热忱,人们未必高于谬误,而各种迫害总能成功阻止真理或谬误的传播。“真理的真正优势在于,如果一项意见是真理,它虽可能被扑灭一次、两次以至多次,然而在悠悠岁月里,总会有人重新发现它,直到有一天它的重现恰值一个有利的环境,成功地逃脱了压迫,再到它经受住了随后所有镇压它的企图而大步前进。” 是即便我们可以确定其错误,禁绝它仍为过错。 穆勒在此假设任何公认意见皆为正确 —— 尽管这根本不可能 ——,言论自由依旧是必要的。因为无论多么正确的意见,倘若他不能经常经受充分且无所畏惧的讨论检验,那么它就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非鲜活的真理,对于全体人类福利的增进毫无裨益。首先,当议论一旦出现,未能真正深入人心的信念,因为对其意见所持根据毫无所知,便会在论辩的只言片语面前轻而易举地屈服。其次,即使真理常在永远不倒,不靠论证且不准论证,未在充分辩驳中展开其根据的信念只是一项成见,并非拥有理性的人持守真理的方式。“如此被持守的真理,毋宁说只是一个迷信,只不过恰巧撞上了能宣示其真理的字句而已。”[7] 在这层面上,言论自由的意义在于避免真理的贫瘠与思想的穷困。为了人类心灵所着想,如果一个人的理解力和判断力值得培育,那么弄清楚自己所持意见的各种依据,对那些切身相关的事物能在最一般的反驳面前为其提供辩护依据,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同样的,也理应晓明每一个敌人的意见,明白他所言说的存在是何物。倘若我们仅了解自己一方的观点,即使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但是不清楚不明白对方的意见,那么对方的意见同样坚不可摧。因为他连对方的理由是什么都不清楚,那么身处两种意见之间便无从拥有选择的依据。理性的态度是搁置争议,像倾听己方一般聆听真心相信并确忱为自己观点辩护的敌对意见,让他感觉到关于该主题的所有正确意见所不得不遭遇且必须予以克服的全部困难,否则他就永远都不能真正掌握足以应对并解决那一困难的真理。除非不偏不倚的倾听了双方所有的意见,并对他们存在的理由都洞烛幽微,否则就不能真正理解真理。 有人认为,为自己观点提供正反两方面的证明,不妨交给专业人士,一般人没必要让他们知道并理解所有理由。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只要教给他们真理的明显依据,剩下的只需要信服权威便已足够。由是在专业人士中提供内部发行的材料,予以批判可能误导未受教化者的学说,普通人实在不需要思想与言论的自由。穆勒对此批判道,就算认为对所奉真理不需要人人理解,思想与言论的自由依旧是必不可缺的。即便是此类观点,也承认人类理应拥有一个理性的保证,即所有的反对意见都已被圆满地答复。但是倘若要求答复的问题已被禁止,反对意见无机会表明已做之回复不能令人满意之处,又如何知道他是令人满意的呢?哪怕公众不需要理解反对者的诘难,去解决它的专业人士至少要非常熟悉,尤其要熟悉他们最令人感到困惑的地方。因此,就需要反对意见充分自由表达,并将其置于它们所容许的最有利的理解之下不可。 不过也有人认为,当公认的意见是确凿无误的真理,缺乏自由讨论仅仅是令人们不知道那些意见的依据。或许不利于智力发展,却无害于道德,不会损及意见影响道德人心的价值。穆勒辩驳道,自由讨论的匮乏不单单使得意见本身的依据被人淡忘,更使得意见本身的意思在时间的长河中湮灭。表达意见的词句无法展现鲜活的真理,不再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本源,而仅仅是充满腐朽概念的教条。让我们溯源历史,任何学问在其发端之初,都是充满活力与生机,在其学说与其他学说论争的时候,自身的意义被逐渐阐扬而被更充分的理解。但当这些学问获得支配地位,消灭所有竞争者的时候,便不可避免的固化,乃至衰弱。信守者此时对其大体上仅因为传承,而非真正领受,于是逐渐地这些教义便与其生命无关,和人类的内心生活完全没有联系。那些原本最能深入人心的义理,因为言论自由的缺乏,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保存下来。皈依者无法在头脑中保持对真理的生动理解,也就使得真理无法深入人心而真正支配行为。生活在这思想无法自由的世界,人们精神分裂,分别被两种理念所支配。一种是远古流传下来的,但现在仅仅只是惯例的圣灵训示,一种是日常的见解与做法,同训示或切合或背离。对前一种理念,他表示尊崇;对后一种理念,则真正奉行。远古的教义并未真正掌握教众的心灵,未能成为他们内心的一种力量。他们信奉这些教义只是出于习惯,对自己有用而已。因为不是生命哲学,无法履行先圣的训示,也就使得他们的道德处于一种令人尴尬极其平庸的囧境。唯有当真正经历体验,大多数人才会明白在我们世界中那些不言而喻却无人用之安身立命的道德戒律的真谛。对于许多道理非亲身经验不能领会其全部意思,不一定是言论不自由的缘故,但是倘若人们能够听闻理解这些道理的人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自由争辩,会印象更加深刻,更能理解这些道理。倘若意见不得有疑问,那么人们放弃对其的思考后,鲜活的真理唯有僵死一途。 穆勒由是认为,当言论无法自由,“真理失去了一项重要的助益,因为它再也没有向对手解释或辩护的必要,从而令人无法对之有明确而生动的理解;这种损失虽然还不至于压倒真理获得普遍认可的益处,但其妨碍理解之害处亦不可小觑。” 错误意见需要被驳倒,但应该有自由表述的权利。我们需要公正对待错误意见,让错误意见自由表达,错误观点的正确部分迟早会显现而分离出来,丰富人类的思想宝库。而且,对错误认识的越充分,错误就越能驳倒自己。现在我们只考虑了两种为言论自由辩护的理由,其实,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一组相互冲突的信条,并非一组全对一组全错,而是真理共存于二者之间。公认的意见只包含真理的一部分,还需要异己者予以补充。任何盛行的意见因为个体经验的限制总有无法把握的地方,换句话说,在我们人类之间流传的各种意见总是片面的,区别仅在于片面的程度的差异。或许党派因为立场问题无法全面审视,但是倘若言论与思想可以自由,当不同立场不同党派的思想言论全部被展述吐露,自有立场客观的人不偏不倚的审视两种意见,并从中抽离出真理。 除此之外,倘若人们拥有言论自由,那么人们便可以自由表述自己的意见,而不像言论被钳制的社会里开,所有人言不由衷,必须学会说谎,以迎合执政者的意见。言论不自由的后果便是社会风气普遍的败坏与堕落,人们蜕化为不具有思索能力的野兽。穆勒在《论自由》里对人类思想言论受到钳制,而造成的品德败坏的论述篇幅所占不多,但我觉得这很重要,因此特地列出。 结论 至此,我们已经从很清楚的四点根据上认识到,意见自由以及意见表达自由对人类精神幸福(它决定着人类的其他一切幸福)的必要性了;现在我们就来扼要地概括一下。 即便某一意见被压制而至于沉默,但其实我们未必真的不知道,那个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拒绝承认此点就是认定我们自己一贯无错。 公认意见可能是错误的,因而某些不同意见倒是正确的。 即使被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它也可能包含并且通常确实包含部分真理;而由于在任何主题上,普遍或通行的意见难得是或从来不曾是全部真理,只有通过与反面意见的碰撞,余下的部分真理才有机会得以补足。 即便公认意见错误,而与相反意见的较量,对真理能够得到清晰理解与深刻体认也是必要的 纵然公认意见不仅正确而且是全部真理,除非它允许并确实经受了极其有力而又最为认真的挑战,否则大多数接受它的人抱持的仅仅是一项成见,对其所以然的理性根据毫无理解或体认。不宁唯是; 是任何意见都是片面的真理,不同意见的竞争有益于真理的涌现。 信条本身的意义也将变得岌岌可危,其可能由隐晦而至于消失,对人的身心言行将不复有积极影响的能力:最终,由于信仰仅仅剩下形式,非但无益于为人增福,而且还因破坏了根基,从而妨碍了任何真实而又诚挚的信念自人类理性或个人体验中生长出来。 允许人们真实的表现自己的观点,有益于道德风气的提升。

June 7, 2022 · 1 min

论自由:导读

作者: 约翰•穆勒 导读:为什么我们今天依然还要读穆勒? 历经两个共和国(即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社会依然处在一个古今之变的转型时期,即从古典王朝社会到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转型远没有彻底完成,尽管这种转型是在遭受西方列强的压迫并且伴随着深刻而又剧烈的中西文明之争的背景下展开的。 中国在这个时间段面临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说,恰恰很类似于约翰•穆勒所处的英国社会从早期现代向成熟现代迈进的转型时期,我们迫切需要约翰•穆勒那样的承前启后的思想家,为这个极其复杂的转型时代提供切中肯綮的思想理论资源。 穆勒的<论自由> 和 洛克的<论政府> 共同点和区别: 洛克《政府论》着重探讨的是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 《政府论》的中心内容在于构建一个人民同意的有限政府,个人的基本权利只是作为政府权力的正当性而被表述出来的。所以,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基于个人权利的政治契约论的政府论。洛克的政治理论是与其时代密切相关的,作为十七世纪英国光荣革命的产物,他是要为光荣革命所建立起来的现代政府及其正当性辩护。 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有两层逻辑,一层逻辑是构建政府,另外一层逻辑是彰显个人权利。洛克的真正企图是通过构建一个具有人民授权的合法而有限的政府,以此强化个人权利的重要价值,即它们是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 洛克对于光荣革命的政府论证成,不是为了捍卫这个特定的英国政府,而是对现代政府提出自己的警示,即政府的建立要基于人民的同意,其正当性的根源在于公民的自然权利之保障,这才是当时欧洲思想界泛起的“国家理由”之前提。人民有服从政府的义务,但这个政府必须是得到人民授权同意的政府,是能够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与自由权的政府,一旦人民的上述权利受到政府的严重侵害,忍无可忍时,人民就有反抗的权利。 如此看来,与其说洛克是为革命之后的英国政府辩护,还不如说洛克是在借辩护之口来宣扬他的自然权利论和现代自由论。 穆勒这本名为《论自由》的十九世纪之新版“政府论”,从表面上看与洛克恰恰是相反的, 《论自由》的大部分篇幅讨论的都是个人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个性自由的重要性, 而洛克《政府论》的大部分内容讨论的则是政府权力以及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等政府的职权功能。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穆勒的《论自由》与洛克的《政府论》,其各自的论述主题都很鲜明,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直接对应的。 为什么要把穆勒的《论自由》视为新版或十九世纪版的“政府论”呢? 穆勒看上去在滔滔不绝地谈自由,但其核心思想和隐含的重要目的实际上是在论政府,在于限制政府以及与政府相关联的“多数的暴政”。 洛克谈的是(构建)政府,核心却是(保卫)权利(权利即是被视为绝对right的那部分自由) 穆勒谈的是(捍卫)自由,核心却是(限制)政府(在穆勒那里社会即是广义的政府) 穆勒就从与洛克相反的逻辑方向上,深化乃至完善了洛克的“政府一权利”学说,形成了一种新的“自由一社会”学说,大大丰富了自由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与解释力度,更重要的是更好地因应了时代问题一一限制政府权力,哪怕是具备基于权利论的正当性基础的政府亦不例外。 中国问题: “洛克阶段”: 以两个共和国(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大致时间端点的半个世纪,可以说正是我所谓的“洛克政府论阶段”,不论表象如何纷乱,其终极诉求都是为政府构建寻找正当性基础,建立起宪政框架. 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面临着双重扭结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依然还需要洛克的《政府论》,因为基于个人权利的现代国家政府构建并未经由一系列革命彻底奠定下来,权利论与契约论的宪政民主框架即现代国家政制构建还有待完成,这也正是我一再强调洛克理论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原因所在。而与此同时,中国社会自身的发展却不会停留在早期现代阶段,而是迅速向成熟现代迈进, 另一方面,我们就又在还没有走完“洛克政府论阶段”的时候进入了“穆勒新政府论阶段”,因而穆勒的《论自由》同样成为我们所必需。 在一个基本权利问题未得根本解决的社会情况下,如何捍卫已经凸显出来的个人自由,尤其是思想言论的自由,从而保持这个民族的生命力,为个人自由留出向纵深拓展的足够的社会空间(这些东西正是穆勒所揭示出来的不同于洛克right的liberty的核心意涵所在)? 在穆勒看来,最关键的就是限制政府权力,划定它的界限,他反对政府乃至社会的舆论一律,要求尊重个性自由,反对政府垄断工业、垄断人才(即使是通过全面公平的公务员考试遴选制度)。 如果公路、铁路、银行、保险、大型股份公司、大学以及公共慈善事业等等,所有这些都成了政府的分支;又如果城市自治会和地方议事会,连同目前所有交付它们管理的事务,都成了中央行政系统的附属;如果所有这些不同事业的雇员都要由政府任命和支付薪酬,乃至终其一生每一升迁都需仰赖政府;那么,纵有再多的出版自由和民主的立法机关,都不足以使英国和其他国家变得真正自由,除了徒具自由之名而已。并且行政机器的构建越是科学有效,即其网罗最优秀人才来操纵这架机器的办法越是巧妙娴熟,其为患也就越大。 本书所展开的每一个论证,都直接指向一个总体的首要原则:人类最为丰富的多样性发展,有着绝对而根本的重要性。 引论\思想言论自由\论自由原则的应用\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June 1, 2022 · 1 min

论自由:引论

作者: 约翰•穆勒 主题:公民自由或曰社会自由 即: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发现这一限度并维护其不受侵蚀,对于使人类事务进至良善之境来说,正像防范政治上的专制一样,是不可或缺的。但问题是界限在哪里? 力主原则: 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 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 反过来说,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于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 他本人的利益,不论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都不能成为对他施以强制的充分理由。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或能让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见这样做更明智或更正确,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 如果是要对他进行告诫、规劝、说服乃至恳求,这些都可以作为很好的理由,但就是不能以此强迫他,甚或如果他不这样做就让他遭受不幸。 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认定他被要求禁止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伤害。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说来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 适用对象: 仅是为各项能力已臻成熟的人们而设的,并不适用于孩子,或法定男女成人年龄之下的年青人。对于那些还需由别人照顾的人来说,必须像防御外部伤害一样防范他们自己的行为。 同理扩展到:种族自身尚可被视为未成年的落后的社会状态 人类自由的适当范围: 首先是人类内在的意识领域的自由:它要求最广义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对举凡实践、思想、科学、道德、宗教等所有事物的意见和态度的绝对自由。发表和出版意见的自由可能看起来应归于不同的原则,因为它属于个人行为关涉他人的那一部分;但是因为发表出版与思想本身几乎同等重要,并且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都相同,所以实际上是无法将它们分开的。 这一原则要求品味和志趣自由:自由地根据自己的特性规划生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并愿意承受一切可能的后果;只要我们的行为不伤及他人就不受人们干涉,即使在他人看来我们所行是愚蠢的、乖张的或错误的。 由个人自由可以推出在同样限制内的个人联合的自由:人们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任何目的下自由联合,但参加联合的人必须是成年人,并且不受强迫和欺骗。 大体说来,如果一个社会不尊重这些自由,无论其政体形式是什么,都不能算是自由的;又如果这些自由不能绝对无条件的存在,社会也不能算是完全自由的。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是以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身之善的自由,只要我们没有企图剥夺别人的这种自由,也不去阻止他们追求自由的努力。 在无论身体、思想还是精神的健康上,每个人都是他自己最好的监护人。对比被强迫按照他人以为善的方式生活,人们彼此容忍在自己认为善的方式下生活,人类将获得更大的益处。

June 1, 2022 · 1 min